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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教区长展望/提案 第45年会特辑 整理:翁震凌 提案 总议会法规修改提案†9. 第一条. 总议会应由不少过五十位或不超过九十八位代表组成,其中半数为未退休的长牧而另一半为会友。其代表将由各年议会及临时年议选出。会督亦为总议会之成员并赋予投票权。 †13. 第五条. 总议会应成立执行理事会以执行总议会之议决案并协调各年议会及临时年议会之事务。执行理事会之成员应包括会督、会长,一位长牧以及各年议会或临时年议会之两位受年议会推选的年议会会友代表。总议会文书、总议会财政及总议会卫理妇女会会长、总议会青团主席应为无投票权之按职成员。会督应主持执行理事会之会议。 †10. 第二条. 总议会应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议会日期及地点应由总议会或执行理事会决定之不论是以实体或透过远控科技沟通。总议会之特别议会,拥有总议会一切相等权利与执行权力,可由执行理事会召集之,或依照总议会不时地规定,在召集时所述的日期与地点召开此会议。此总议会特别会议将由前届之总议会代表或由其合法继承者组成,唯其中特定之年议会若希望推选其新的代表亦可如此行。此特别会议召开之目的应先行宣布,在和谐的气氛下会议中亦只限讨论召开会议之相关事项。 †29. 第三条. 总议会应推选一个为期四年一任之会督制理事会,由各年议会代表团所推选之一名未退休之长牧及一名会友代表组成之。理事会应检讨会督之工作及行政,并不时向总议会报告,以便总议会行政理事会或总议会能依照宪章所授予之权力采取适当的行动。总议会会督制理事会需要关怀会督灵性与肉体的健康。会督应至少每年一次与会督制理事会会面。会督制理事会之主席应由应届总议会推选之。 ~加黑为增加字眼。~按法规修订,修改法规的提案除了在总议会通过,也需在各别年议会通过。以上提案皆投票/举手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