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回应:法律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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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晖(退休公务员)

法律与法治(Law and Rule of Law)正如硬币的两面一体,有着难解难分的关系;过去如此,如今亦然,将来也不应该有所改变。可以这么说,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为社会带来公平、正义,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帮助建立一个团结和平与稳定的国家。
马来西亚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民主与法治是其原本的特征。看来,国家体制的基因正发生突变。如果任由此歪风滋长,不及时加以遏制,恐怕一发不可收拾,将动摇国本,到头来不免祸国殃民。新近,玻璃市州议会通过2016年伊斯兰法行政(修正)法案便是一例。这是活生生反其道而行之,无视国家宪法,及国际人权宪章赋予人类,包括儿童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幸福,则社会和谐,这是一个不辩自明的道理。婚姻不只是一纸证书,更是夫妻之间一生的盟约。宪法规定,年龄未满十八岁者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乃是天经地义的,不应节外生枝。玻璃市州2016年伊斯兰行政修正法把原本属于父母双方的权力,改为父亲或母亲可以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是有违家庭伦理的举措。
至于英文字“Parent”或“Parents”是否大异其趣,我以为那只是有心人的断章取义,各取所好,根本不值得小题大做。绝大多数的人均认同,“Parent”’即意味着父母亲,而法庭对某个字的诠释也惯常引用常人的理解(Reasonable man test)。况且,对孩子来讲,无论是父亲或母亲都是他的“Parent”,而且父母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照顾好自己的子女。怎么原本属于父母双方的权力与责任,却被偷天换日,那总是说不过去的。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与法治是民主的三大支柱。由于长期一党独大,再加上种族、宗教政治,及政治正确的议程,我国的三权分立及司法独立已变的面目全非,法治也因此岌岌可危。法治意味着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人权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准则,这是立法的天职,玻璃市州议会也不例外。
一个国家是否尊崇法治胥视少数民族的权利有无受到尊重。以多数票决否决少数族群的权益,无异于施行多数暴政,也是赤裸裸对法治的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