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国事天下事:《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案对宗教团体带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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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韵琴

我国国会于2016年分别于下议院(11月23日)及上议院(12月12日)通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修正案,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在原有的条文中,任何为实现宗教发展、以宗教信仰为目的之非营利组织或宗教团体皆可获得免税。
惟,这项修正案添加了“作为慈善用途”的字眼,即非营利组织及宗教团体除了得实践宗教信仰发展的目标之外,还必须将有关资金“作为慈善用途”,才能免税。
换言之,所有宗教团体及非营利组织不能利用举办活动赚取盈利,除了信徒的奉献金之外,其他收入如租金、利息等都必须缴交所得税。受影响组织计有基督教团体、佛教团体及庙宇等。
内陆税收局亦在12月27日发出文告确认,除了信徒的捐款,宗教团体来自商业、租赁的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无法享有豁免。
随着《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1)(b)条文的修正,明确规定来自信徒捐款的收入,纯粹用作宗教发展和实践宗教信仰,将有资格豁免缴纳所得税。该局强调,这个豁免是所有宗教都可享有。
不过,内陆税收局说,宗教团体来自商业化用途或租金的收入,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是无法享有豁免纳税,不涵盖在第6章节的免税条文内。
内陆税收局解释,在扣除来自商业化用途或租金的所有收入后,所剩下的就是需要缴税的收入。这种处理符合《1967年所得税法令》原则。
大马教会的回应
大马以多元宗教为傲,非伊斯兰也拥有发展的空间。不过,政府日前以填补宗教团体纳税漏洞为由,修正《1967年内陆税收法令》条文,管制从商业模式获得的收入,引发矛盾的是现在许多宗教团体不再像过去只依赖信徒捐款,而是通过商业模式来自力更生,取得永续性发展。
该条文修正对原本就没有获得政府资助,需要自寻发展出路的宗教团体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国内非伊斯兰团体,都“靠自己打拼”,除来自信徒的直接捐款之外,也通过出版书刊、发行光碟、举办活动、讲座、出租场地等商业模式来减轻发展压力。
大马基督教联合会(CFM)主席尤方成已在1月4日与财政部副部长拿督李志亮会面,以进一步了解和厘清当中的细节和详情。但目前未有任何消息。
大马基督教青年协会总会长吴岱锦则表示,他对修正案悄然无声地通过感到无比震惊,一旦修正案落实,必将大大加重所有非营利团体的负担及影响组织的运作。
另外,沙巴基督教理事会主席拿督杰里杜兴也在12月25日的圣诞节献辞中,就有关修正案促请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出面解惑,向大众解释修正案的目的、阐明征税对象,并说明仅向非穆斯林宗教团体的征收所得税的原因。
他也透露,政府完全没有在通过这个修正案之前咨询任何基督团体,如大马基督教联合会及大马福音联谊会。
砂拉越联合教会协会主席拿督贾斯汀旺在接受《婆罗洲邮报》访问时表示,国会通过有关修正案让人始料未及,因为向教会征收所得税有弊无利。
贾斯汀也是婆罗洲福音教会的主席指出,宗教团体向来都是靠着自己的能力募捐,如收取会员、广大社会民众或政府的捐款,用以推行宗教活动。
他重申,就算修正案已经通过,他们也希望藉此呼吁政府重新探讨有关条例,尽可能帮助宗教团体而不是增加负担。
大马基督教联合会总秘书赫尔曼在接受《马来邮报》採访时则表示,政府向来都对宗教组织的神圣的使命表示认同,因此给予他们免税的权利;既然政府如今决定作出修正,第一件事情就应该咨询宗教团体的意见,并以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待所有人。
确保捐款单用于宗教用途
第二财政部长拿督佐哈里则指出,国会提出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有关法令的漏洞,确保宗教团体不能使用信徒的捐款进行商业用途,从中牟利。
他说,有鉴于此,我国需要一套系统,以确保公众的捐款只能单单被用于宗教用途,而非用来赚取利润。
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副主席贾吉尔星过后则形容,财政部的“宗教团体商业收入须纳税”措施,形同惩罚99%的教堂、庙宇和锡克教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