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国事天下事:豁免宗教团体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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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震凌

财政部日前发出公告表示,有关近日1967年所得税法第6附表第13(1)修正案所带给有关宗教团体及机构所造成的一些混乱,已在第二财政部长佐哈里(Datuk Johari Abdul Ghani)及宗教团体代表们于2017年1月9日举行的会议之间获得澄清和解决。
会议时,部长特别解释了政府在上届会议期间提交和通过的修正案的目的。原则上,修正案并非打算撤销宗教团体或机构目前享有的免税地位。为了进一步澄清这问题,部长同意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127条发布豁免令,豁免在马来西亚社团注册处注册的宗教团体或机构所有收入,或根据任何管辖这些机构的书面法律。登记和资格获得豁免的先决条件需符合政府的意向,致使宗教机构能良好管理,并不被不负责任的当事方滥用。部长向当天出席的宗教团体或机构代表们转达了他的决定。
砂副首长丹斯里占玛欣于1月10日表示,对于宗教团体中任何人给予的善款,作为宣导宗教活动用途的,或是用资金做出投资及所获利润是投入宗教用途,则不应被征税。但是,他也强调如果以宗教之名把资金投入到宗教,然后从中赚取私利,那就应该被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