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特稿:722,犀鸟国起飞?──谈砂拉越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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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传腾(诗巫福源堂助理传道)

引言
“砂拉越人的砂拉越”是近年来在砂拉越人民中抬头的意识。上至朝野政府、下至民间组织都纷纷站出来“澄清”一段被人淡忘的历史事实,即砂拉越曾经在1963年7月22日(参组马来西亚联邦前)独立。官方和民间的“722庆祝活动”日益隆重。朝野政府难得一致,要为砂拉越向中央政府拿回更多原本属于砂拉越的权益;甚至还出现“砂拉越要寻求公投,从马来西亚独立出来(简称“砂独”)”的声音。作为砂拉越的基督徒,当如何回应砂拉越权益和砂独的议题?这似乎成了急切的需要。
一.砂拉越独立——722简介
1.历史上的砂拉越
首先,论起砂拉越的独立,可以追溯至19世纪。在当时的版图上,曾经出现过“砂拉越王国”(Kingdom of Sarawak),这个王国是由英国布洛克(Brooke)家族所创建。根据历史,砂拉越在较早年由汶莱王国管辖。1830年代,马来族和达雅族反对汶莱政权。在无法镇压的情况下,汶莱苏丹唯有请求英国人詹姆斯●布洛克(James Brooke)介入。1詹姆斯便在1841年建立了“砂劳越王朝”。二战后,砂拉越王朝第三任白人拉惹查尔斯●维纳●温特●布洛克(Rajah Vyner Brooke)于1946年將主权让渡给英国,砂拉越成为了英国殖民地。21963年9月16日,砂拉越连同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沙巴),以及新加坡正式合组成马来西亚联邦。
2.砂拉越重要的日子——722
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另一种声音,指出砂拉越曾另有过短暂的独立,即1963年7月22日至9月16日,共计57天。据悉,1963年7月22日当日,英国总督阿历山大●华尔德(Alexander Waddell)將“主权”移交给砂第一任州元首哈芝奥本(Tun Haji Openg),并由当年国民党的党魁加隆寧甘出任砂第一任首席部长。3
2015年7月22日,砂拉越已故首席部长阿德南(Adenan Satem)在州元首泰益玛目(Haji Abdul Taib bin Mahmud)的出席下,在州议会大厦举办了官方“砂拉越722独立纪念日”仪式。2016年4月23日,阿德南更宣布把7月22日订立为“砂拉越日(Hari Sarawak),往后的7月22日将列为砂拉越的公假。甚至在2016年5月26日,砂政府宣布通过宪报颁布,把7月22日订立为“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
3.砂拉越人的砂拉越
砂拉越人民在阔别50年后,重新意识到自己是有别于其他州属的。当年,砂拉越是以绝对的独立政治个体参组马来西亚联邦,甚至在1963年7月22日就已经独立,是一个正式的国家。正是这样的认知,造成砂拉越人民的心中逐渐形成了“砂拉越人的砂拉越”的意识。
砂拉越在参组马来西亚时,曾以1941年砂拉越宪法的九大基本原则,拟定达18个重点的协议,又称“18点条款”。虽然,砂拉越是以政治独立个体参组马来西亚,并受到这18条款保护,但是,这50年来却没有得到重视,甚至权益也遭到“僭越”。一路来,中央政府在资源分配上不公,砂州虽然拥有丰富的天然资源,州内的情况却较比他州来得贫乏。此外,东西马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诸如西马早于1980年代就已兴建南北大道,但东马的泛婆大道却才刚刚起步。整体的发展明显较比西马落后。
在18点条款下,砂拉越原有许多的自主权,如教育、入境、工作、税收等;但这些权益却长期遭到漠视。因此,砂拉越朝野政府、民间组织在近年都致力向中央政府施压,盼望能拿回更多权益,还给砂拉越人原本的砂拉越。甚至民间组织也积极推动公投,盼望砂拉越有朝一日从马来西亚联邦中独立出来。
二.独立或自治
然而,关键性的历史问题必须先被解决,即1963年7月22日,砂拉越究竟是否独立?我们留意到当日,英总督回返伦敦,并没有政权移交仪式,更没有宣佈砂拉越独立。加隆寧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被英总督委任为砂拉越首任首席部长,即是委任,就说明了砂主权仍在英国手里,这是过渡时期的安排,也可以解读成“自治时期”(可以筹划组织州政府)。
另外,倘若砂拉越当时真的已经独立,为何“马来西亚协定”第四条需要提到:“……在英国联合王国国会中制定法令规定自马来西亚成立日取消英女王陛下有关北婆、砂拉越与新加坡的宗主权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当年协定的签署人是林鹏寿、朱加等人,而非加隆寧甘等人。前者并非第一届政府部长,并无代表性。他们亦没有被首长加隆寧甘授权赴伦敦签署,可见砂政府当时并未有独立的代表性。
虽然砂拉越1963年的独立受到许多人的肯定,也受到砂政府的支持。其中却还有许多的地方,有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等去澄清。纵观现有的历史资料,砂拉越在1963年7月22日至9月16日暂不应当被视为独立,而是一段自治时期。
三.基督徒对政治的回应
基督徒关注及积极参与政治,是应当被肯定的。耶稣虽为教会元首,却也承认这地上政权的合法性,并吩咐基督徒必须履行作为公民的义务和本分。另外,圣经中也不乏许多的见证人,如约瑟、但以理、以斯帖和尼希米等人在政治上发挥影响力,祝福了国家及民族。因此,基督徒也应当藉着不同程度的社会参与,为整个社会带来正面的影响力。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荣誉会督华勇曾提出基督徒参与政治与社会的三个层面:4
1.口头与书面的参与。
2.以行动缓解目前的需求和苦难。
3.社会政治行动,改变压迫性结构。
当砂拉越基督徒面对砂独、拿回权益、砂拉越历史等的问题时,漠不关心实在是要不得的。基督徒可以以透过上述三种的形式参与行动。除了在选举的时候,履行作为公民的投票义务,也可以在报章、书籍、杂志以及公开的演讲方面,按圣经的真理来回应砂独及权益的议题,亦可以外在的行动,如参与诉求运动,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积极参与。
无可否认,砂拉越政治地位是有别于其他州属的,当年所签署的18点条款应当持续受到看重,甚至不得被中央政府任意的删改。但可惜,砂拉越参组马来西亚50多年下来,身份和地位确实被贬低。举一个明显的例子,马来西亚联邦成立时,砂拉越和沙巴的地位在草拟的宪法中是有别于他州的。当时,联邦的州属为:马来亚联邦、砂拉越、北婆罗州(沙巴)、新加坡。然而,1970年代,宪法被修订时,砂拉越的地位明显被降级,仅仅成为马来亚联邦十三州属之一。5
可见,砂拉越的权益和自主权确实长时间被打压和漠视,基督徒确实有责任积极参与在保护砂拉越权益的责任中。藉着教会积极且有智慧的参与,就能在社会和国家政治中,发挥光和盐的功能。
四.个人的回应
1.祷告带来改变
因此,砂拉越基督徒应当合一,为此祷告。让教会和国家领袖有智慧回应此议题。让教会能在此议题上实际的发挥影响力,让政治领袖能以和平的方式带来砂拉越的良好改变。我们必须承认改变政治局势的能力不在我们身上,而在于“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与谁就赐与谁”(但四17)的那一位至高者。
2.赞成拿回权益
无论根据18点条款或者历史的证据,都显示砂拉越是以独特的政治个体参组马来西亚联邦。暂且不论当时的砂拉越是否独立,但其独立个体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砂拉越本就有权利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教会在此议题上,也可支持州政府拿回权益的行动。
3.谨慎砂独议程
诸如上述“独立或自治”段落所言,更多的证据倾向认为砂拉越未曾真正独立,最多只能视为自治。因此,基督徒在支持砂独的议程上需要格外谨慎。虽然砂政府曾经公开承认砂拉越722的独立,民间组织也致力于推动公投,但都无法断言其中有否掺杂个人或政党的政治议程。因此,基督徒仅可私底下,以个人名义参与此类运动,以防拖累教会。
结语
总结而论,砂拉越在马来西亚联邦中的政治地位确实应当得到提升,更多的权益和自主权也应当被看重。中央政府也应当在实际的行动上,改变现在两岸发展不均的情况,并还原砂拉越正确的历史和地位。
身为砂拉越的基督徒,要努力在政治和社会中发挥影响力,实际的参与在回应此议题上。基督徒绝对不是要成为纯粹的反抗势力,而是在尊重在上掌权者的前提下,致力在砂拉越的发展、地位的提升、人民权益等等的课题上,尽上当尽的本分。

1 Liong Yuk Chong, The quest for a relevant identity, (Sibu: Board of Christian Literature, Sarawak Chinese Annual Conference, 2003), 51.
2Bob Reece, The White Rajahs of Sarawak, (Singapore: Archipelago Press, 2004), 113.
3谢诗坚,《722与砂拉越选举》,(马来西亚东方日报,专栏:直掛云帆,2016年05月04日)。
4Hwa Yung, Mangoes or bananas? : The quest for an authentic Asian Christian theology (Carlisle, Cumbria : Regum, 1997 )
5砂劳越参组马来西亚50年研讨会编委会编,《砂劳越参组马来西亚50年研讨特刊》,(诗巫:华人社团联合会,201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