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家振(诗巫锡安堂主理牧师)
从“不可偷盗”这诫命,我们就知道圣经也出现偷盗的案件,而且也发生在“做礼拜”人的身上(参创卅一19;书七11;约十二6)。
不论偷盗是因为想要而没有、需要却匮乏、贪婪使然,还是麻烦的偷盗癖,我们都必须认知,财物是上帝托付给人管理的;这样,擅自拿了他人的东西,那其实是对上帝的不敬!再者,我们与其消极地守“不可偷盗”,不如积极地行出弗四28的教导:“ 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做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
对于基督徒,偷盗可以是偷人的财物,也可以是偷上帝的财物(参玛三8),前者后者都不应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