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晖(退休公务员)
2月27日,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4位穆斯林欲脱离伊斯兰教的申请,并裁决伊斯兰法庭有权审理有关的案件。这也意味着,这4位公民无法在民事法庭寻求补救(Redress),以确认他们的宗教信仰及身份。联邦法院对穆斯林所提出的脱教申请保持缄默预示,今后类似的案件必须被带到伊斯兰法庭以寻求了断。
宪法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马来西亚拥有一部成文的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明文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第十一条款规定:“人人享有权利信仰及奉行其本身之宗教。(Every person has the right to profess and practice his religion)”宪法第八条款第一项申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之同等保障。All perso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and entitled to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
上述4位涉及这一桩案件者都是平民百姓,他们几经折腾后,就本身所面对苦情,以公民的身份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期望国家的最高民事法庭能为彼等主持公道,伸张正义。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就大马联合邦宪法下赋予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避重就轻,是否昭告天下其宪赋司法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受到钳制,而又是基于甚么原因?凡此种种,的确值得关心国民福祉的从政者及司法界探讨。联邦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为一国两制埋下伏笔,国人对此趋势深感不安,也叫法治太沉重!
在一个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与法治是民主的根基。三权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互相制衡,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过于膨胀,从而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是民主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民主的危机往往始于制度的缺陷、行政的不公不义与法治的不彰。
大马正处于民主与神权政治的十字路口,唯有拨乱反正,回到建国的初衷,崇尚民主、自由与法治,才能实现一个和谐、团结、繁荣、富强与先进的国家;并确保咱们的子孙世世代代在此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共建一个令世人称羡的世外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