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h”与“Tuhan”的分别
阿尧面子说
@刘世尧(牧师/诗巫卫理神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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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牧师,马来西亚高庭裁判基督徒可使用“Allah”等字眼。我还是不明白“Allah”与“Tuhan”的分别,您可以解释一下吗?
答:
在马来文圣经中,“Allah”的字眼,是翻译英文的“God”,也就是华文的 “上帝”,希伯来文的“伊罗兴” (Elohim)。这字眼的神学意义,是强调创造主的伟大和全能。例如,圣经的第一节经文,创世记一章1 节指出“起初上帝创造天地”,所用的字眼就是 Elohim/Allah/God/ 上帝。祂以大能与智慧创造了有秩序和规律的世界,甚好的天地万物。
“Tuhan”的字眼,则是用来翻译英文的“Lord”,即华文的“耶和华”,希伯来文的“Yahweh”或 “Jehovah”。这字眼的神学意义着重救赎主与祂子民的立约关系,如诗篇廿三篇宣告“耶和华是我的牧者”,出埃及记十五章记载上帝在玛拉使苦水变甜之后自我启示为“耶和华拉法”(医治你),还有士师记六章述说基甸经历“耶和华沙龙”(赐平安的意思)。
圣经里多处经文将“Allah”和“Tuhan”连在一起,表达以色列人所敬拜的对象是无所不能的创造主及守约施慈爱的救赎主。
例如, 申命记10 章14 节指出 “ 看哪,天和天上的天,地和地上所有的,都属耶和华你的上帝。”马来文圣经这么翻译:“Sesungguhnya, TUHAN, Allahmulahyang empunya langit, bahkan langit yangmengatasi segala langit, dan bumi dengansegala isinya”。
诗篇一百篇3 节邀请敬拜者:“你们当晓得耶和华是上帝,我们是祂造的,也是属祂的,我们是祂的民,也是祂草场的羊。”马来文圣经翻译为:“Akuilah bahawa TUHAN itu Allah. Dia mencipta kita, dan kita kepunyaan-Nya; kita umat-Nya, bangsa yang dipelihara-Nya 。”
合乎联邦宪法
其实,超过五百年前,在1514年出版的《马来文基督教教义问答手册》已经使用“Allah”字眼。在1629 年被印刷的马太福音书之马来文译本也采用了“Allah”字眼。甚至在伊斯兰教于中东兴起之前,阿拉伯的基督徒就已在祈祷和书写中使用“Allah”一字。今天,埃及、黎巴嫩、伊拉克、印尼等地的基督徒都仍用“Allah”(“阿拉”)称呼上帝。
感恩,吉隆坡高庭裁决,基督教徒有权出于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Allah”(“阿拉”)一词。这合乎联邦宪法第11 条款和第8 条款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和人人在法律前权利平等。马来西亚的国家五大原则(Rukun Negara)明言:我国人民 “信奉上苍、忠于君国、维护宪法、尊崇法治、培养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