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课题:丹伊刑法——基督徒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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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伊刑法——基督徒怎么看?
基督徒应更多研究伊斯兰及其刑法

报道/佳伟(传道)

诗巫卫理神学院卫斯理研究中心于10月13日(四)主办了时代课题交流会,主题为“丹伊刑法——基督徒怎么看?”当晚交流会由王成豪律师主讲,出席者约有250人。

王律师首先以1981年在巴基斯坦的一个个案为例,讲述一个13岁的孤儿被婆婆送到阿姨家之后,在两年期间被舅舅和舅舅的儿子强奸。当她把事情被告知阿姨时,不仅不被相信,还被威胁要杀死她。最后,受害者的另一个舅舅报警时,却因为当地的伊斯兰法律,表示强奸罪需要四名证人作证才能生效。因为她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舅舅及他的儿子被无罪释放。而该名受害者反而被判触犯通奸罪,结果让受害者坐牢5年和30下的鞭刑。

《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丹伊刑法”)的课题,在马来西亚因吉兰丹州的州议会通过,以及欲在国会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而受到全国的关注。王律师表示,讨论丹伊刑法并不是要反对伊斯兰,反而是一种尊重穆斯林的态度。因为讨论可以带来更深的了解。

何谓伊斯兰刑法?

伊刑法是依据可兰经及圣行(即穆罕默德生前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情之记录),所制定的宗教道德规范。伊刑法基本可分为三种,即:固刑(Hudud)、报复刑罚(Qisas)和酌量刑罚(Tazir)。

王律师当晚特别着重讨论“固刑” (Hudud)。他指出,固刑会用以处理偷窃、打劫、通奸、肛交、诬告他人通奸、饮酒、叛教,这七个罪行。以偷窃来说,伊刑法的定义是一个人在没有得到物主的同意下,秘密的拿走他的东西,占为己有。在丹伊刑法中,第一次犯被判切断右手,第二次犯切断左脚,第三次犯将由伊斯兰法庭决定坐牢刑期,唯刑期不超过15年,以确保犯罪者在刑期内能够面壁思过和悔改。

虽然如此,丹伊刑法对偷窃罪有17种可以“法外开恩”的情况。王律师只举例3种:(1)偷窃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2)偷窃案是发生在非常时期比如战争、饥荒和天灾,(三)偷窃品的价格没有超过4.45克黄金同等价(约RM784零吉)。虽然以上情况不会被砍手砍脚,但可能会被判坐牢或赔偿。

“固刑”的第二宗罪是打劫罪,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使用暴力抢夺他人的财物。其刑法如下:

受害者情况 刑罚
被杀死,其财物被抢走 可被判死刑,之后被钉在十字架上
被杀死,其财物没有被抢走 只被判死刑
性命无忧也没有受伤,只是损失财物 将被切断右手和左脚
受伤又有财物损失 要被切断右手和左脚,并作出金钱上的赔偿
犯罪者只是出言威胁却没有抢走任何财物及致伤事主 法庭将决定刑期(唯刑期不超过5年),以确保犯罪者在这段刑期内省觉和悔改

 

“固刑”的第三宗罪是通奸罪,丹伊刑事法将通奸定义为没有夫妻名份的一男一女有肉体关系。通奸的刑罚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第一,如果通奸者已经结婚了,他们将会被判用石头打死。第二,如果通奸者还未婚,他们会被鞭打100下,然后坐牢一年。在伊刑法中,通奸罪的证据必须来自目击证人的供证,或者是通奸者本身的认罪。其中对于目击证人的要求,必须是四个公正的穆斯林男人。每一位目击证人“必须明确的指出他确实看到男性的性器官插入女性的器官的行为”。

“固刑”的第四宗罪是诬告他人通奸罪,即指控别人通奸,但是却没有4名穆斯林男人作证。一旦被定罪,犯错的人将被鞭打80下,而他就不能为其他案件作证,因为他的证词不可信,直到他真正悔改为止。

“固刑”的第五宗罪是肛交罪,指的是两名男子性交,或者一男一女,以异常的方式性交。这个罪名若要成立,也必须要4个穆斯林男人做目击证人或者犯罪的人认罪,法庭才能定罪。这项罪的刑罚,是已婚者须被石头打死,未婚者鞭打100下,及坐牢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在丹伊刑法中,夫妻间的肛交也是一种刑事罪。

“固刑”的第六宗罪是喝酒罪。在伊刑法第22条款规定喝酒的人,不管有没有喝醉,也不计他喝了多少份量的酒水,将被鞭打不少过40下,不超过80下。

“固刑”的第七宗罪是叛教罪。在伊刑法中,自愿的做违反伊斯兰教义的行为,或说一些这样的言论,就等同叛教。按此刑法要求,法官会给叛教者一段悔改期。若叛教者坚持不悔改,法官将对他施行固刑的刑罚,并充公他所有产业交给回教财库管理。犯者在行刑前还有忏悔的机会,可以不受到固刑的刑法,被充公的财物也将得到归还。

伊刑法实施后将面对的问题

王律师接着继续进一步探讨,一旦实施伊刑法可能将面对的几种问题。

首先,丹伊刑法违反了我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特别在《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这一方面。根据联邦政府所制定的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伊斯兰法庭有权利下判的刑法是356–就是坐牢不超过三年,罚款不超过5千,鞭打不超过6下;而丹伊刑法的权限已经超过这个限制。遇到这种情况,根据宪法第75条,一州的法律与联邦法律有所抵触的时候,则联邦法律必须有效。而州法律有关抵触联邦法律的部分,则无效。为了解除356的限制,伊斯兰党计划在国会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以增加伊斯兰法庭的刑事权限(除了死刑),方便他们落实丹伊刑法。

第二,伊刑法的实施将导致法庭审讯的混乱和不公。例如丹伊刑法只施行在吉兰丹穆斯林身上,以及只有成年的男性穆斯林能上庭供证。这样女性及非穆斯林都无法在法庭上作证。这将导致一个国家拥有两套刑事法律与程序,是会造成混乱和不公平的。

第三,丹伊刑法将对宗教自由所带来的影响。毕竟宗教自由是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其中一项基本自由权利。根据宪法第11(1)条文表明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既然宪法使用的字眼是“人人”,包括了穆斯林。“固刑”中有关叛教的条例,就违反了宪法。

第四,丹伊刑法对女性不公。一个妇女一旦被强暴,首先她要找到4个公正的穆斯林男人做证人。此外,任何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都不受伊斯兰法庭承认,包括DNA检验、精液检验等等都不算。如果该名被强奸的妇女无法找到四名穆斯林男人做证人,其结果很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罪犯被释放,受害者可能会提控触犯“诬告他人通奸罪”而被惩罚的局面。

第五,“断肢” (切断手及脚)的刑罚将使穆斯林外科医生处于两难之间。毕竟医生被受训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医德、关怀和医治病人。任何要求外科医生进行断肢的做法,将被视为违反了医学的论理。该名外科医生将会在医药法令第29条款下被吊销医生执照。但如果该名穆斯林外科医生拒绝执行断肢刑罚的话,他则可能会面对吉兰丹州的宗教执行官的提控。

基督徒的回应

在探讨了伊刑法可能产生的几种问题之后,王律师认为基督徒必须有所醒觉和行动。特别要为着10月17日-11月25日的国会迫切祷告。因为回教党若要通过修改《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则需获得多数票的通过即可。我们要为着国会议员可以勇于捍卫宪法精神祷告。

此外,王律师也鼓励教会中应当要有人投身研究伊斯兰和伊斯兰刑法。正如丹伊斯兰刑法通过后,其实也遭到很多伊斯兰学者反对。基督徒若能深入研究伊斯兰及其刑法,则可以继续深入探讨许多的问题。最后,王律师希望教会应该明确的表达对丹伊刑法的立场,捍卫宪法精神。

在交流的环节中,许多提问者都关注如何向国会表达我们的声音,如何给国会施压的问题。国会议员林财耀就在提问中解释,认为情况并不乐观。因为一些政党的领袖虽然没有明确反对,给予党员自由投选;但穆斯林的议员其实很难反对,因为他们身位穆斯林并没有很明确的反对理由。

此外,也有提问者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四条,抵触宪法的法律将自动无效。为何不从这个角度出发,来宣判丹伊刑法无效呢?王律师的解释是认为目前没有吉兰丹的穆斯林告上法庭,将这个“违宪”的问题提呈到法庭。此外,丹伊刑法目前因为权限的问题,还未能在州内实施丹伊刑法;所以事情若还没发生就告上法庭,法庭一般上都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