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台湾同婚入法之回应与反思:爱家公投 怎么变成同婚专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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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永盛(台北真理堂青年辅导)

“同婚入法”是台湾社会过去十年来的重要议题,爱家阵营(被媒体称为“反同方”,其实应是反同婚)和同运阵营(被媒体称为“挺同方”,其实应是挺同婚)两方僵持不下。直到去年(2018年)11月24日,台湾地方选举绑公投开票结果,爱家公投三案(第10案:民法婚姻应限定一男一女;第11案:不应对中小学学生实施同志教育;第12案: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权益)皆以约700万票高票通过,比现任总统当选时得到的600多万票还多。反观同运公投两案(第13案:修改民法适用同婚;第14案:继续在国中小实施同志教育)则没有达到门槛500万票而未通过。
因此,台湾的最新民意应是不支持同婚但可在“婚姻”形式以外保障同性两人生活权益,也不支持过早在中小学时实施同志教育。所以照理来讲,政府应该顺应民意落实爱家公投才是,怎么到了今年5月17日反而通过了“同婚专法”(同志能在户政单位以“结婚”登记)?!笔者因人在台湾“恭逢其盛”,对此略知一二,在此按有幸所知的,与大马同胞们娓娓道来。

行政院的角色
事实上,公投之后行政院(类似大马的内阁)需有所回应,但通过公投的几个案中行政院只挑自己有兴趣的第12案先处理,于今年2月提出了“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这是什么?!
原来2017年时台湾司法院(类似大马的联邦法院)曾做出一项释宪:事关有一位男同性恋者祈家威就户政机关(类似大马的国家注册局)不让同性恋登记结婚是否违宪,于2000年、2013年、2015年向司法院提出释宪要求;前两次皆被驳回,第三次由新任总统蔡英文新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受理释宪后,2017年司法院竟做出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恋者平等权及婚姻自由而违宪的判断,并指定需于两年(即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修法或立法保障。
因此,行政院据此提出了上述草案,基本上准用民法婚姻关系,所以与同婚无异,可简称为“同性婚姻法”!这明显违背爱家公投提案人幸福盟的初衷,所以幸福盟自己提出更合乎原意的“同性家属法”
(并非以婚姻形式保障同性两者,不可收养儿童,仅能用“书面委託”他方共同监护;财产部分则是各自管理财产,但可用书面约定共有财产,也可以协议遗产分配);后来又有信望爱基金会提出第三个方案“同性结合法”(类似德国之前的同性伴侣制度,但其实2017年德国也已放弃这制度而正式跨入同婚,可见这种妥协折衷方案最后仍会迈向同婚)。

立法院的角色
最后以上三案一起送入立法院(类似大马的国会下议院)迳付二读(意即跳过一读,直接进行二读)。与此同时,爱家公投提案人幸福盟也把第10案(民法婚姻应限定一男一女)送入立法院希望与第12案一样迳付二读,甚至比第12案更快三读通过——因为若先把第10案这支“定海神针”确定下来,就可使扭曲原意的行政院“同性婚姻法”无法准用民法婚姻关系,避免其暗渡陈仓。可惜在执政党佔多数的立法院,第10案被否决迳付二读,必须从一读开始(其实这等于石沉大海,因为一读还有许多法案在排队,且相关委员会还可以“技术性”安排法案优先次序,若执政党有心操弄第10案则要一读极可能遥遥无期)。
面对剩下的第12案之三个版本,执政党卯足全力支持行政院版本,甚至行政院副院长(类似大马的副首相)还召集所有执政党立法委员(类似大马的下议员)下达“军令状”要求支持,大冒行政干预立法之险。果然,在执政党努力运作之下,行政院版“同性婚姻法”于今年5月17日通过三读。于是,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同婚合法化的地区。

司法院的角色
看到这里,我们再回头来看司法院。因为同婚入法最关键的一步就是2017年司法院的释宪结果,正因司法院判定民法违宪的结果,才使同婚入法大跃进。事实上,司法院15位大法官有7位都是2016年时蔡英文总统提名上任的,他们其中一个共通点就是都挺同婚;所以在祈家威第三次提同婚释宪而司法院2017年受理时,结果以11比3比数裁定民法违宪并不令人意外。
但司法院当时也同时指定两年内需立法或修法保障同性恋婚姻权益,这里有可议之处,因这似乎有司法指导立法的侵权之嫌。按理司法院是针对既有的法律做解释,但同婚尚未立法,司法院从何解释?所以,祈家威前两次提释宪才因不合程序被驳回;直到他第三次提出时司法院却裁定违宪,甚至还明确地下达两年内要修法或立法的“指导棋”(否则两年后同性恋者可自行去户政机关登记结婚)!
而有关“违宪”问题本身也是有议论空间的。司法院748释宪裁定“民法违宪”的根据是《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平等权和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条文如下: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廿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但第七条明说不分“男女”而不是不分“性别”,且即便文字上写的是“性别”,也不一定照同运人士解释的那样说:人有20种以上的性别(LGBTQQIP2SAA+等等)。
第廿二条没专指“婚姻”自由,且同婚是否算是“婚姻”都还有争议(可参静宜大学柯志明教授《无所谓“同性婚姻”:婚姻的本性与价值》一书);而同婚可能引起的孩童收养问题、日后可能出现的代理孕母及借精生子等伦理问题是否涉及“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都还有待讨论,怎能以此条来捍卫同婚呢?
另外,虽然司法院2017年做了这样的裁决,但2018年底爱家公投高票通过,反应了最新的民意(有人认为公投有创制、复决之权,因此高于司法院释宪);但行政院、立法院不照2018年公投民意来做,仍按照2017年司法院的释宪一意孤行,有人笑称这不就像是《九品芝麻官》里所说的:“拿明朝的剑来斩清朝的官?”,最后不就要像周星驰那样吞剑了?!

小结
以上看来,台湾同婚入法充满许多政治操作的痕迹,似乎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互相干涉促成的。有人说这是为明年总统连任铺路,因为“同婚入法”即是总统的政见之一;完成这事即达成政绩、拉高选情,也能更专注2020年1月/11日的总统大选——事过半年,选民是善忘的,早点解决这件极具争议之事也可能较不影响选情。
但无论如何,笔者愚见认为这次同婚入法过程太争议、手法太粗糙,难以服众——若是像澳洲2017年通过同婚那样,以公投超过六成票数过关也就算了,起码让人“愿赌服输”;但这样扭曲公投初衷、漠视公投结果而强度关山,恐将引起民意反扑。
而立法院中竟还有立法委员认为这样做就是落实公投第10、12案,这样说更有诈欺之嫌!这就像大家都在吃水果,突然有一群人带了一个大番茄(蔬菜)来说:我们要把大番茄(蔬菜)当作水果一起吃;然后公投后大家说:大番茄是蔬菜不能当水果,还是给我们水果吧!结果政府端出一盘“西红柿”(其实就是大番茄)告诉人民说:这就是水果,因为这也是“柿子”,快吃吧!(天啊!西红柿怎会是柿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