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伦理小课程5:基督徒可以作粉丝吗?

with No Comments

文/余家振(诗巫锡安堂主理牧师)

曾经我看到网上有人问:“基督徒可否崇拜偶像? 如张国荣, 梅艳芳?”到底所谓的“崇拜偶像”是不是犯十诫呢?
其实在圣经中也出现过类似“崇拜偶像”的问题,林前一12说:“我的意思就是你们各人说:我是属保罗的;我是属亚波罗的;我是属矶法的;我是属基督的。”经文中我们看到出现了“四大天皇”,有四大粉丝团。保罗对这样的情况显然很火冒,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要崇拜“偶像”,那么对象只可以是基督(参林前一13)。
无可否认,在所谓的“崇拜偶像”中,有些人把艺人当神来拜,有些艺人甚至把要自己当神给粉丝敬拜——这是在犯十诫!但是有些人其实不是在崇拜偶像,只是仰慕、喜爱有关的艺人。在这事上,“偶像”的意思不是指取代了上帝的人事物,而是指“现代被青少年追捧的娱乐圈艺人”(百度百科)。
嗯,我们基督徒可以欣赏艺人,但是任何的艺人都不可以让他取代了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