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震凌
今年(2017年),是纪念马丁路德改教500周年(诗巫卫理神学院也于7月22日举办“路德改教运动五百周年研讨会,详见封底)。1517年10月的某一天,路德在德国威登堡教堂门口张贴了《九十五条论纲》,要求公开辩论“赎罪券”的问题,就此揭开了“宗教改革运动”的帷幕。
什么是“赎罪券”?简单来说,就是当时罗马教廷出售赎罪券,是给人补赎的机会与方式之一,可以减免自己或亲人的罪罚或在“炼狱”的时间。
为何会有这样的理论依据呢?
那是因为当时的人相信教会持有“功德库”,这“功德库”储存着耶稣基督无限的善功及历世历代圣徒们的多余善功;而这些“功德”被委托给基督在地上的代表--教皇。这些“功德”可以从“功德库”支取出来,“转让”给信徒,让他们抵减因犯罪所应得的刑罚。换句话说,买了“赎罪券”等于是领取别人的功德!
这“赎罪券”原用于十字军东征时征筹军饷,只是后来渐渐成了“有心人士”的敛财工具。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theology/95theses.html)中就提及当时教廷为推销“赎罪券”,竟如此说:“当钱柜中的银币叮当作响,炼狱中的灵魂即会应声飞入天堂。”
不是出于自己
其实“赎罪券”衍生各种问题,包括:穷人可能为减免自己的罪罚或让死去的亲友能早点 “出炼狱”,而耗尽家产购买赎罪券,生活越发艰困;至于有经济能力的,就会以购买“赎罪券”来“抵消”自己的罪罚(这样会不会产生:只要我有钱,就可以不停地犯罪,然后再用“赎罪券”来减免?!),甚至以此取代“真心的悔改”与“善行”。
虽然如今基督教会不再售卖“赎罪券”;然而我也在反思:会不会有变装的“赎罪券”,或是我们偶尔也有这种“赎罪”心理:
因为我做了不讨神喜悦的事,所以我要多多事奉,补赎一下!
因为我犯了罪,所以我要多多奉献,补赎一下!
因为我得罪人得罪神,所以我要多多行善,补赎一下……
事奉、奉献、行善原是好的,也是上帝所喜悦的,但这些却不能“补赎”,减免罪罚;要蒙赦罪,只能以忧伤的灵与真诚悔改的心,来到上帝面前祈求赦免与洁淨。
但愿“赎罪券”这历史事件能提醒我们谨记: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事奉、奉献、行善……),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事奉、奉献、行善……),免得有人自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