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自卫的定义需要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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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巫刑事科主任杨俊贤副警监强调,一旦感觉生命受到威胁,民众的确有自卫的权利;但在威胁解除之后,民众受促在第一时间内报案,而非自己采取行动。

针对有弟兄姐妹提出,有关日前有报道说西马某小贩在自卫时杀死一名侵略者而遭警方控谋杀罪一事,杨副警监说,大马刑事法典第96-106 条文都是有关自卫的条文,其中有很多的解释与类型,在短时间内根本就无法解释。

因此,他建议民众紧记一个要点,即是唯有你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你就有权利自卫;但若是威胁已经解除,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内报警,而不是自己采取行动。

他举例,一个歹徒如果拿着武器进入你家,对你不利,你就有自卫的权利。若是他逃了,你应当做的是在第一时间内报警,而不是追捕;若是入侵者已经被制服,你再去打他或是致伤他,就不能构成自卫。

“当你和互徒搏斗的时候,你夺了他的刀,将他致伤,这是你在自卫;但如果你多次地刺伤歹徒,这就变成了伤害。”

“同时,如果事件在天道堂发生,但你们却追歹徒到200米外的春升茶室。这样,你就变成了加害者,而非受害者了。”就诗巫的情况而言,杨副警监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向与会者解说。

日前,西马一名摊档小贩,与两名入屋意图抢劫的人士顽抗时,刺死其中一人,遭警方被控谋杀罪,新闻见报后,在网上及报章上引起强烈反弹。(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