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督教信仰谈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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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尧面子说
@刘世尧(牧师/诗巫卫理神学院讲师)
【thomasngiu@yahoo.com,欢迎交流】

问:牧师,最近看到一则娱乐新闻,说中国一女星找人代孕。其实,近年来全球代孕事件越来越多,这也一直是个值得关注且颇具争议的伦理议题。可否请牧师从信仰角度来谈一谈代孕这件事?

即使从基督教信仰和神学角度来看,也会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圣经含有多个代孕个案。例如:
1.童贞女马利亚是上帝的“代孕母”,代孕生下主耶稣(马太福音一章、路加福音一章)。
2.女仆夏甲成了亚伯兰妻子撒莱的“代孕母”,为亚伯兰夫妇生下第一个儿子,以实玛利(创世记十六章)。
3.利亚和拉结各找侍婢悉帕和辟拉,作雅各的妾,为她们“代孕”,生子在她们膝下。结果拉结的婢女生了但和拿弗他利。利亚的女仆则生了迦得与亚设(创世记三十章)。
以上的三个案例能否成为依据,来支持今天生殖科技所营造的代孕呢?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可以,但进一步深思时,会发现一些重要的不同之处。
1.马利亚受圣灵感孕,生下道成肉身的耶稣,不涉及任何人的卵子和精子,更不牵涉 “他精”。
2.夏甲“代孕”,是在成为亚伯兰的妾之后发生。今天的代孕母没有和委托夫妻有婚姻关系。再说,上帝其实并不喜悦亚伯兰纳妾生子的行动,此举也为亚伯兰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许多张力和问题。亚伯兰和撒莱是在小信的软弱中作了这件事。
3.利亚和拉结也是把女仆给丈夫为妾之后,才有“代孕”发生。正如上面第2点说的,立妾生子并不是上帝所喜悦的途径。圣经有这类个案和叙述,并不代表圣经认可这种传统“代孕”作法。
因此,以上三个圣经个案,不能直接支持今天生殖科技所开拓的代孕技术。
其实,基督教信仰绝不反对生殖科技 (如:夫精人工授精,还有夫妻体外受精,通称试管婴儿的成就),创意和智慧都是人有造物主荣美形象的一部分。但是,生殖科技成就(雇用)代孕母一事实需三思。例如:

1.孩子的妈妈到底是谁?是遗传上的,还是怀孕的,或是养育孩子的那一位?孩子是属于谁的,在法律上,道德上,情感上?(参考美国1986年的Baby M代理孕母案例)。
2.若代孕母在代孕过程患上某种疾病,导致孩子出状况有残缺,委托人是否会无私接纳收下,还是“退货”?
3.长期来看,社会的价值观会被扭曲吗?孩子变商品,代孕生子变专业,生殖变商业化,精子有不同钱格,生产与婚姻的亲密关系没了?

生殖是婚姻之约中发生
我想,基督教信仰的三个重要神学,能对时下的代孕母议题提供“脚前的灯”。
1.创造论中的人类生殖神学:创世记显示,造物主赐人类三大恩惠,一是人拥有上帝的形象(如理智、意志、情感、仁爱、公义、良善);二是人有特权代理管治受造界;三是男人与女人可享受快乐的婚姻关系(这包含一男一女成为夫妻的圣约,以及在这约中可享受的亲蜜性爱,怀孕之福,与生儿育女之乐)。
以上述第三个恩惠作视角,来看现代雇用代孕母生子一事,显然,它不符合造物主所设立的生殖轨道。上帝对人类生殖的旨意底线,是它在婚姻之约中发生,不涉及他人的精子、卵子、子宫。基督教伦理学家罗秉祥博士指出,“只要是在‘生儿育女在婚姻关系中进行’这个范围内,不牵涉婚姻以外的第三者,利用科学辅助人工受孕技术来克服夫妻的不孕,通常都是可以的。”(参:《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4,109)
2.受托神学:基督徒相信,“万物都从上帝而来,我们把从上帝而得的献给上帝”(代上廿九14)。儿女也是从上帝而来的礼物,父母受托教养他们,要把他们献给上帝作贵重的器皿,完成神圣的福音与文化使命。
因此,我们婚后若有儿女,就任重道远,要负责培育他们给上帝使用,将来更要为此向上帝交账。若婚后没有儿女(甚至经过夫精人工授精或采用试管婴儿技术之后仍无孩子),我们就坦然相信,上帝另有托付,万事互相效力,不怨天尤人或忧伤心碎。这另有托付可以是上帝呼召我们投入的事奉和社会关怀工作,我们像天使传爱,使许多孤苦的人感受主耶稣的无私大爱。
3.救赎论中的领养神学:圣经启示,自从始祖犯罪堕落之后,尊贵的人沦为“罪人”、“魔鬼的儿女”、悖逆之子、可怒之子(罗三23、五12;弗二1-3;约壹三8-10)。但上帝的独生子,主耶稣基督降世为人,舍己作万人的赎价(提前二1-6;约壹二1-)。
因此,诚心悔罪信耶稣的人,就得上帝的宽恕,获“上帝儿女”的名分,能称呼上帝为“阿爸!父!”(弗一5;约一12;罗八14-17)。这儿女的名分,在新约圣经背景里,是在“领养”的概念下来理解的。所以,英文圣经将罗马书八15节的“儿子的心”,翻译成“the spirit of adoption”;意思就是,那不配的罪人,本乎恩(借耶稣基督的救赎和圣灵的引导),因着信,被“领养”成上帝的孩子。
在新约圣经的时代,“领养”是一件尊荣的事,被“领养”的孩子与亲生儿子同为“后嗣”,承受产业(参:F. F. Bruce, Romans: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3, 165-66)。
在这神圣“领养”神学的亮光下,基督徒(不育)夫妇今天也可以领养不幸的婴孩和孤儿,给他们一个温馨的基督化家庭生活,让他们尝到天父恩慈的滋味,不止今生有家,将来还有一个永恒的天家!
在我牧会期间,有一对爱主的夫妻,婚后多年不育。经过认真祷告之后,他们决定以合法管道,透过一个教会组织的安排,领养一个儿子(欲知这管道,请参:http://www.prolifegroupkuching.org/app/sites/prolife/)。出人意外的是,领养这儿子不久之后,太太就怀孕了,后来生个一位女儿!哥妹俩感情很好,妹妹也从小知道哥哥是领养的。他们一家人在基督的爱里一起成长和事奉主,实在感恩!
简言之,回到圣经的生殖、受托与领养神学,关乎代孕母的争议便有答案、安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