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读者来函 :废死,一个基督徒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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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遥禹

我在马来西亚生活至今四十余岁。除了间中几年在国外,大部分都生活在这个有死刑的国家。自小对于死刑并不陌生,基本知道犯了某些罪,比如杀人、贩毒,是可以招致死刑的。因为从小生活在一个有死刑的国家,也就自然而然的认为死刑是本有的,也是必须的。大众支持死刑,不外乎两个理由:认为死刑有阻吓的作用,因为怕死,所以不敢犯罪;认为死刑能够彰显公义,让犯罪者得到与其犯罪行为或与遇害者遭遇的相同或更严重的下场作为报应。
我原本对于死刑的支持却不是为此。我之前认为,死刑是国家对于某种犯罪行为的惩罚,清清楚楚地写在法律里。犯案者不难知道自身行为可带来的后果,若还是去犯,是自己愿意承担后果。既然愿意承担后果,那死刑,虽然看似残酷,却是无可厚非的了。
这是我以前的看法;现在的我却持有不同的立场。
写这篇文章有两个原因。其一,我这几年的灵命感受,颠覆了我原有对于死刑的支持。其二,在1月24日在新福源堂所举办的废死讲座会,带给我更深的思考以及内心辩论,我觉得提出个人看法,不仅可以给读者带来更多资料和观点,也可以让自己有更深的层面思考。
当然,我只是个平信徒,无意挑战权威,单纯只是在寻找一个“出口”,将内心的辩论写在这里,邀请您一起思考:

为什么我支持废死?
基督教在面对普罗大众的批评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旧约里的上帝似乎很残忍。在上帝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时,不止发起了很多场战争(战争就代表了死亡),而且还在其中两场战役中,发出了屠城的命令(艾城和耶利哥城)。很多非信徒利用这样的事件批评旧约的神与新约的神不一样,进而批评基督徒的神并不是像我们所说的那么始终如一,永无改变。同时,也批评我们的神是那么残酷,不符合我们所宣扬的“上帝是爱”的真理。
对此,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上帝当时带领以色列出埃及进迦南其实有两个目的:第一,就是带领祂的子民离开为奴的埃及,进入应许的流奶与蜜之地——迦南;第二个目的,常被我们忽略,那就是迦南地的人当时罪恶滔天,上帝要使用以色列人作为祂展现公义审判的出口(申九5)。面对上帝所命令的屠杀,我们要怎么样解释上帝是爱呢?两者是那么的对立。
上帝命令对迦南的屠杀是因为迦南地人的腐败和邪恶。通过赶出当地的人,上帝是在审判,让公义彰显。上帝已经对迦南地人下了判决,以色列人只是在执行上帝的判决。上帝有着人类没有的绝对的公义;在祂里面没有黑暗,自然没有误判的问题。
生命来自于上帝。上帝对我我们的生命有绝对的拥有权;祂赏赐,祂索取,是完全公道的。我们可能不高兴,那是因为我们误以为我们对自己的生命有拥有权。上帝让我们享受自己的生命到至一个地步,我们可以自由使用它;可这却不代表,我们是它的合法拥有者。
上帝不止掌握着今生这个世界,祂也掌握着死后的世界。暂且不说上帝不会有过失,就算有,那祂也控制着死后的世界,死后的人还可以在死后得到应有的审判、伸冤或奖赏(这就是为什么经上也记着祂是伸冤的上帝)。
在占领迦南的战役中,以色列人通常只是攻城占领就好。在艾城,上帝不许以色列人留下任何一人(屠城),却可以留下牲畜和财物。可是在耶利哥城,上帝要以色列杀光城里的人和牲畜(屠城),甚至不可以取任何的财物占为己有。虽然经文里没有清楚交代,为什么上帝要屠城;但是我们却可以从这里知道,在每一个战役里面,上帝不是随意行事的;也就是说,上帝行事有其目的。有些城只需占领,有些要屠城,更有些屠城了且不可以留下任何东西。
我们大概借此可以推敲,这些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上帝要实行的公义和审判。我认为在这里可以合理地推敲为耶利哥城居民的罪恶大过艾城的,而艾城的则大过其他的城邑。所以,灭绝的方式并不相同。当然,这只是我做的所谓“合理的推敲”,是不是事实,其实并不重要,这里主要是要表达在这些战争里造成的“死亡”(死刑),无论是普通战役,又或是艾城和耶利哥城的屠城事件,都是有上帝的理由(那地方的罪恶程度)和其目的(惩罚且彰显公义)。
以上的这些东西看似已经离主题偏远,但是我们需要正视这些杀戮的事件。因为这些杀戮是上帝发起的,而当一个全能全知的上帝发起杀戮,无疑就是对那地方的人下达了死刑的命令。在攻打迦南地时间里头,我们看见了上帝对于祂制造的“死亡”(死刑)有着至少两个条件:
公义:那地方罪恶滔天,上帝要灭绝他们以实行公义和审判。
上帝的主导权:每一个杀戮的背后,是上帝直接下达的命令。每一个死亡是由上帝发起的,不是人。(为什么上帝可以发起杀戮而不违背上帝是爱的原则,前面已经讨论过)。
而以上两点就是为什么“死刑”在我们这个时代不应该被实行的第一和第二点。

上帝的公义
我想没有人会反对:在人,没有绝对的公义,只有上帝能够完全公平的对待。既然人不能完全地体现出上帝的“绝对公义”,把操作人生死的大权放在人手里,就不是件合理的事了。
我一直对于为什么救恩必须上帝亲自来,并且要死在十字架上以此成就,感到不解。祂是上帝,大可叫一个天使替祂做这些事就好‘后来才明白,唯有上帝亲自来,才能同时体现祂完全的公义和完全的爱。
一个做法官的父亲从小教导孩子必须尊重他人财产。孩子长大了,作奸犯科,而身为法官的父亲被委派亲自审理孩子的案件。祂爱祂的儿子,可是祂也必须执行公义。那要怎么样才能两全其美呢?唯一能让法官的爱和公义同时得到彰显的,就是他自己为自己的儿子承担了罪的刑法。为了能够让爱和公义同时得到展现,那个自己定下刑法的主,亲自来为这刑法受刑。
耶稣的十字架上是从古至今唯一一件让爱和公义同时存在的事。前面说过支持死刑者其中一个理由是死刑能够让正义伸张,可是身为基督徒的我们,应当记得:当上帝尚且为我们的罪,自己降世为人,且死在十字架上时;我不能理解,我们有什么资格说,由我们执行的死刑能够让公义彰显。

上帝的主导权
第二,我们其实不难看见,所有的死刑,无论新约或旧约,都是由上帝直接主导。从一开始的上帝对挪亚所说的话(创九4-6,我必讨他们的罪)到利未记二十章里面的死刑的颁布(二十章一节始于耶和华对摩西说),我们都很清楚的看见:所有的死刑都是上帝主导的。
在新约时代发生了一场“死刑”的判决——亚拿尼亚和撒非喇的死(使徒行傳五1-16)。因为上帝并没有在场,这场死刑很容易被误解为是彼得主导的。若是我们仔细看,并不难察觉亚拿尼亚和撒非喇的罪行在于他们欺哄圣灵(现代译本直接用他们“欺骗上帝”)。犯罪的对象即是圣灵,身为人类,一个在公义标准上比较低的活物(morally lower being),我们何来权柄审判一件牵扯着一个比我们更高等活物的案件?更不用说这牵扯着那自有永有的神了(morally supreme being)。
回到故事里,彼得说完亚拿尼亚的罪行后,亚拿尼亚就倒地而死。彼得在这里充其量是做个宣告罪行的人,审判和执行者还是上帝。至于撒非喇的死,彼得是在宣告上帝对亚拿尼亚的审判,会同样的发生在犯同样的罪的撒非喇身上。我不认为这样就代表彼得触发了这两个人的死刑。比较合理的解释还是亚拿尼亚和撒非喇的死是上帝直接主导(上帝并没有告知彼得,叫彼得替上帝执行死刑)。彼得和其他信徒在这件事上只是配角和见证人而已。
说回以色列进迦南的时代,那时候的以色列民族是由上帝直接带领的。白天有云柱,晚上有火柱,天降吗哪,上帝颁布十诫等等。在那个社会体系里,上帝直接做以色列人的王,也就是真正的神权社会(现在很多的社会说是神权主义,其实只是由几个至高无上的宗教领袖控制,而不是真正的神权)。在以真神为王的神权主义社会里,因为上帝有索取生命的权力,死刑在那样的社会体系地下自然是可以的。
若我们承认死刑的主导权在与上帝,那现在比较棘手的问题是:政府有没有权力代表上帝执行死刑?
我认为,因为政府是由不完全的人组成的,自然没有适当权力去执行死刑。这一点,在以色列人不要上帝为王,而要自己的王之后,上帝从没有再命令任何先知或人去取谁的性命可以得到证实。
换一句话说,在以色列人选择了人做他们的王,而上帝也应允他们之后,真正的神权制度在以色列就瓦解了,取而代之的是由人为王的君王制度。在君王制度之后,我们就没再看见上帝要求任何的人或先知代表他执行死刑(我不记得在扫罗王之后,上帝还有直接地指示哪个先知要把什么人杀了,但我可能有错,欢迎指正)。
另外,要是我们笼统地概括说政府是上帝的代表,而上帝已经授权政府实行死刑,那我们对于现今的美国允许同性恋的婚姻,又或比利时允许安乐死的课题上,就完全站不了立场。圣经的确提到我们应该顺服在上掌权的,但是我不认为顺服就是要我们认同所有在上掌权所有的决策。

生命的神圣
我之前稍微提到关于同性恋的事件及安乐死的事件;特别在同性婚姻上面,基督徒在近几年受到了同性恋组织很大的攻击。我们常常被括概在跟种族歧视的人一样,被视为是歧视同性恋的群体。因为文章的主题是“死刑”,我不在此深入讨论关于同性恋的课题;但是我认为最能直接支持我们作为基督徒立场的,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身体特征和其神圣性。深入来说,生理是上帝给的(与生俱来的),带着上帝的形象和祂给我们个别的独有创造,因此是神圣的。因为肤色是神圣的(种族),我们不可以种族歧视。同样的,因为性别是神圣,我们不可以改变性别又或参与同性恋。在这些课题上,其实仔细想想,基督徒的立场一向是一贯。
同样的,生命是上帝给我们最为宝贵的礼物。我们的生命与生俱来,但却不是像性别和肤色,是肉体上的产业;其神圣性要比我们的身体来的贵重得多。因为其神圣性,就好像性别或肤色,没有人,包括自己有权力剥夺或改变。
因为身体是神圣的,所以我们不可剥夺性别的特征;因为肤色是神圣,所以我们不可剥夺种族的特征;因为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可剥夺生命的特征。但是,当我们说生命是神圣的,可是有些人(政府?)却可以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是不是意味着有一些人也可以歧视种族,又或有一些人可以进行同性的恋爱?!
请恕我实在不能理解,当我们把以上的标准混淆了,我们要怎么样在这个社会里面对着排山倒海来的课题时站得住脚。我认为,唯有维护我们基督徒所认为的“神圣性”,无论是性别、种族或生命,我们才能有一个连贯和一致的的立场(a coherent and consistent view)。
话说回来,很多基督徒实际上用生命的神圣来作为支持死刑的原因。他们认为因为生命是神圣的,为了维护生命的神圣,对于不尊重生命的人,应该施以死刑。可是我还是以一贯的看法认为,以死刑报应重大罪行并不能体现对生命的神圣的肯定。那充其量只是比较自私的一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应心理。比较适当的做法是:要能让犯案者真心面对自己的罪行,从而心里真正忏悔并改过。
废死讲座会当晚,其一讲员提到实际上终身监禁要比死刑来得比较重。我个人比较认同这种做法:对于犯下严重的罪行者施以终身监禁,不止给犯案者一个重生的机会,也给受害者或其家属一个原谅的机会。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样的做法并不公平,但是身为基督徒,我们应该知道,家属自身的原谅实际上是家属“自我解脱,放下一切”的基础。原谅犯案者,最大的受益者实际上是受害者或其家属,而不是犯案者本身。
我们还是不要忘记,我们的主耶稣亲自进入了这个世界,成为了“死刑”的牺牲者。祂全然圣洁,毫无瑕疵。我们的主耶稣的死刑本身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判决。我们怎么能够说死刑能够带来真正的公义?

总结
十诫的第三戒,“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常常被误解为我们不可以随便称呼耶和华的名讳。虽然按字面来看这是对的,但是更贴切的意思是:我们不可随意借着上帝的名义行事。比如说,“上帝要我来做卫理公会的会长”,这就是随意使用了上帝的名讳。基督徒若是承认之前提到的三点:生命的神圣、上帝对生命的主导权、人不能实行完全的公义;那我们就得承认:我们不是神,不能代表上帝实行剥夺生命的权力。若我们说我们(又或某一个机构)可以,是不是就是枉称了耶和华的名?
可能说得严重了,但是以上是我诚实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