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晖(退休公务员)

凡是对民主的涵义有基本的认识和具有民主意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个浅显不过的道理:民主不仅赋予公民自由投票选出政府的权力,也意味着民选政府要严格遵循三权分立(Seperation of Power)与司法独立(Independent of Judiciary)的原则。三权分立的主要目的,不外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及遏制权力的过分集中,或绝对的权力所可能带来的不公不义。
在一个民主国家,政府是由三大膀臂所组成:包括立法、行政及司法。这三大政府机关各司其职,也互相监督与互相制衡,以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不会被侵蚀。立法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法律,当然法律的内容也必须符合人权(Human Rights)、民权(Civil Rights),与自然公正法(Rule of Natural Justice)。行政的天职是按照既有的法律,公平地治理国家与管理人民的事务。至于司法则是处理人民与人民,或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纷争,好让正义获得伸张。
6月17日,古晋高庭法官就砂州立法议会于5月12日撤销美里埔奕区立法议员陈长锋的议员资格诉讼案下判时说,砂州议会终止陈长锋的议员资格,是扮演多重角色,包括控告与裁决,没有行使三权分立,有违法治的精神。
法官也提到,州议会的权限在于立法,不能干预司法的权限。“陈长锋获选为美里埔奕区州议员后,曾遭国阵直属候选人拿督许庆璋指拥有双重国籍,而有关案件曾被带上选举法庭,选举法庭已作出裁决,即陈长锋保住议员资格,控方没有上诉;因此,陈长锋不能在同样的事件第二次被对付。”纵然陈长锋的国籍问题曾引起争议,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也不应越俎代庖,这有违民主、法治的原则。
其实,民主与法治(Rule of Law)正好像硬币的两面一体,是不可分开的;惟有相辅相成,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治的最生动写照。一个人无论身份、地位,都受到普通法的制约,没有人能被豁免,当然议长也不例外。
司法被喻为是民主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对司法寄予厚期。诚然,司法不仅要让正义获得伸张,而要被见到获得伸张。司法的公正与否是民主存亡的关键。古晋高庭就陈长锋案的判决,给国人上了一堂宝贵的民主与法治课,大家务必从中有所学习,从而帮助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民主制度,以造福国家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