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死刑审判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及伊斯兰教的认同,并可分为强制性死刑及非强制性死刑。
在强制性死刑的罪行中,有威胁最高元首、苏丹及州元首、恐怖行动、谋杀、终身监禁犯企图谋杀、绑架威胁致死、贩毒、使用枪械/同谋使用枪械(军火法令)、内安法令(拥有军火)。非强制性死刑则有向最高元首宣战、教唆兵变、教唆孩童成精神病人自杀、绑架讨赎金、绑架导致死亡、强奸致死及打枪致死。
“我在2010年修读卫神的延伸课程时,那时选了伦理学这门课,我就以‘马来西亚的死刑审判’为题,写了一篇论文。当时我的立场是死刑不需要废除,因为死刑的案件可以自动上诉,从高庭(一名法官)到上诉庭(3名法官)再到联邦法庭(5名法官)由9名法官来审判,应该不会出现误判。那时,我是从误不误判的角度来看待死刑应不应该被废除,然而,今天我的观点已经有点改变。”
到底,死刑的存在是为了警惕作用,还是让犯案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站在不同角度、不同人,都有不同看法,包括法官、刽子手、受害者家属、死囚的家庭、死囚或社会团体。
“行动党基督徒国州议员其实有一个群聊组,针对圣经如何看待死刑,我们当中也出现了反对及支持的声音,至今也没有结论。”
我的看法是废除强制性死刑,但必须保留死刑刑法,原因是法官可以根据情况来适当审判,若是罪行暴力的话,应该给予死刑;若情况并非如此,法官可以网开一面,给予终身监禁。
原本,1983年前贩毒的罪行是终身监禁,1983年后,因毒品泛滥改为强制性死刑。2017年12月29日,我国的贩毒法令也做出修改,不再是强制性死刑,而是非强制性死刑。在这方面,有可能是死刑,或也有可能是终身监禁加鞭打。
目前全球已有105个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首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是委内瑞拉(1863年),其他的是梵蒂冈(1969年),柬埔寨(1989年),香港(1993年),英国(1998年),东帝汶(2002年)及菲律宾(2006年)。(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