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亚伯

领袖的任期和年龄需要规定吗?若有明文规定就当遵守,否则,就无公信力。

在民主的社会中,各种各类的社团组织都有其规章/ 法规的订立,教会的各机构也不例外。法规乃是其组织机构之行政规范,活动和事工进行的依凭,其会员之权益和义务的阐明,其职员的责任和利益之界定。受选出来的领袖为其社体的领导人,要以身作则,维护规章的尊严,执行所赋予的职权,促进会务的进展。

在一般性的规章中,领袖的资历、职责、任期和年龄之顶限都有明文规定。领袖既然是公选出来的何需制定其任期和年龄的限定呢?所谓能者多劳,非他不可,终身制不行吗?等到他走不动的时候,才来另选他人不可吗?各人各有各的看法,但是,事实说明领袖有任期和年龄的规定是利大于弊的。

1.有了限制,可以敦促领袖在任期内尽最大的努力,发挥他的才华于职责上;因为他知道自己在位的日子只有这么多。只此一回,能否写下好的篇章,就看今朝。对于那些不安于位的领袖,亦可忍耐片时,因为距离任满的日子近了。

对于敷衍塞责近乎好名的领袖,当知其结局是不光荣的,故当务实。

2.对领袖和会员的心理都较为踏实——领袖不必恋栈,会员可免于挽留与不挽留的难为情。

3.提供均等机会给拥有同等资历之候选人,致使英才辈出。

4.防止腐化、专权、滥权、霸权。阿顿爵士(Lord Acton)说:“权力总是导致腐败,极端的权力导到极端腐化”。

某位会督说:“权位之试探比起金钱和色情之试探更难防御,因为它的隐藏性极高,只要加以化装就可遮过人的眼目。”仔细环顾四周,就可发现贪婪的领袖,利用在位的之便利,用手段作好布局,以利自己来届中选的机会,这就是腐败贪污。

5.任何人的才能、干劲、体力都有极限,有了任期和年龄的限制,可免领袖精疲力竭,“黔驴智穷”之现象出现。

有的领袖主持会议,屡屡出现状况,措辞不清亦不当,常常是老生常谈,年复一年,翻来复去炒冷饭,不亦乐乎。

好名者为名所迷,好权者为权所迷,执迷不悟,以“能有多劳”为荣,渴求一身担任多个或十来个领袖职位,以能担任主席愈多愈久为殊荣。结果呢,黔驴智穷,好糗也!

究竟领袖之任期和年龄之限制,以多久为宜?根据调查所得,最广泛为人所接受的是两年,三年或四年一任,可连任一次;年龄在任内不超过六十五岁或七十岁。

健全的社体/ 机构,需要良好的制度,良好制度,
需要守法并躬身力行的首领,以及同心协力的成员。您说是吗?